Q:房屋稅課稅依據?
A: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稅3)依其房屋現值,向納稅義務人逐年課徵之經常性賦稅。
Q:房屋稅課徵範圍 ?
A: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2)
Q: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A:一、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二、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三、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五、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六、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八、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九、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房屋稅4)
Q:房屋稅課徵稅率?
A: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三、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四、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房屋稅5)
Q:房屋價格如何評定?
A: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 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房屋稅11)公式: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街道等級調整率
Q: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A: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目前是訂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七月一日起算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Q:逾期繳納罰責?
A: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16)。
二、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稅18)。
Q: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A: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僅高雄市適用)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 日為起算日。(僅台北市適用)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Q: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A: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五、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非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僅台北市適用)
Q: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A: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三十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 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Q: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A: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Q: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A: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Q: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A: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Q: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 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Q: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A: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Q:房屋稅的減免規定?適用條件?申報時間?應付文件?
A:房屋稅的減免及相關規定如下:
申請項目 |
減免標準 |
適 用 條 件 |
申報時間 |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
|
一 |
焚燬、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
停止課稅 |
於未重建完成期內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填具申請書 |
二 |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三 |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四 |
宗祠、堂、寺廟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1.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五 |
合法登記工廠 |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
1. 自有房屋 |
工廠登記證核發供生產使用後三十日內儘速申請(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 用)。 |
1. 填具申請書。
|
六 |
農會自用倉庫檢驗場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七 |
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
免徵房屋稅 |
1. 農會所有之倉庫。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
1. 填具申請書。 |
八 |
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 |
免徵房屋稅 |
1.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九 |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1. 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十 |
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1. 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十一 |
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1. 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十二 |
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
減半徵收房屋稅 |
1. 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十三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
免徵房屋稅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十四 |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 |
免徵房屋稅 |
1.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之內儘速申報 |
1. 填具申請書。 |
Q: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
A: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一、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二、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各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為節省房屋稅。
三、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四、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
6. 供立體停車場使用房屋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五、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Q: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A: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或石灰三合土。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Q: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A: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0.5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稅或年劑量在0.1侖目以上未達0.5侖目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Q: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A: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Q: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有無時效問題?
A:一、就稅負而言,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二、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Q:何種房屋有免徵房屋稅規定?
A: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