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3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台北報導】

仲介服務費是房仲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有成交量才有獲利,房仲人員的工作,就是從中奔走、拉近買賣雙方的距離,可說是買賣雙方價格協商的要角。

專家建議,可拿服務費當誘因,讓房仲幫忙守住買價或賣價,也可多找幾家公司議價,貨比三家不吃虧。

房仲買賣房收服務費,除價格協商外,對買方的服務項目包括:嚴格把關及調查屋況,以確保交易安全,若消費者買到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重大瑕疵屋,絕對會找房仲算帳。

對賣方的服務則有:賣價建議、拓展客源與帶看房屋、製作廣告增加曝光度。

目前房仲服務費最高上限為6%,其中原則上仲介人員向買方收2%、向賣方收4%,已成房仲業者約定俗成的慣例;主要是賣方要讓房屋多曝光,需要更多的費用,所以負擔的成本比較高。

信義與永慶兩大房仲公司規定服務費為「四(賣方)加一(買方)趴」,目前向買方的房仲服務費都只收到1%。

至於消費者要怎麼議價?台灣房屋智庫執行長邱太煊說,買方因為手續費只付1%,比較難砍價;但賣方空間則相對大,例如屋主委託房仲銷售2000萬元的房子,服務費收4%就是80萬元,等於差1個百分點就省20萬,可多接洽幾家仲介,總有人願意讓價。

房產書籍作家Sway說,買方可用服務費當誘因,鼓勵房仲幫忙殺價,例如,若成交價1000萬,則付1%;若買到1100萬,則只付0.5%;反之亦然,賣方若成交到1100萬,則給房仲「滿趴」4%,若只賣1000萬,則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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