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每年5月報稅前,財政部依據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變化,訂定各縣市適用的所得額比率,供無法出示房屋取得成本證明的民眾,計算其應申報的售屋所得,並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不過,這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做為計算基礎,並非實際市價。舉例來說,財政部核定,台北市100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2%,意即出售一棟評定現值100萬元的房屋,課稅認定所得就是42萬元,而不論實際售屋獲利多寡。
換言之,若售屋虧損者,未能拿出實際成本證明,非但損失不會被承認,還要再多繳一筆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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